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
来源: | 作者:港欣环保 | 发布时间: 2021-04-09 | 331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条:必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禁出租资格证书、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

近年来,社会公众对技术服务市场挂靠、出租个人资格证书现象反应强烈,一些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将本人资格证书出租给一些专业服务机构,收取一定租金,签订假合同、出具假证明、冒充专职人员,本人并不真正去现场实地勘察,而是由他人代替其在报告上签名,其结果使得专业技术服务发挥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事故的支撑作用流于形式,失去目的和意义。这些行为的存在性质十分恶劣,后果严重,危害很大,影响极坏,客观上造成安全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职工生命健康时刻受到威胁,相关专业服务人员甚至沦为违法违规企业的帮凶。因此,必须将此违规现象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切断这个非法利益链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此违法违规现象的监督检查力度,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条:必须保障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

社会各界对安全专业服务质量极为关注,人们对一些服务质量不高、不到现场服务、抄袭他人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十分痛恶,这类专业技术服务失去了应有的安全保障和监督作用,一些群众来信举报也多是反映此类问题。自2011年开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多次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对发生重大事故涉及机构弄虚作假、出具报告与实事不符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了机构和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五条规定》重申必须保障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旨在净化和规范安全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升专业服务机构的责任意识、守法意识,更加有效地发挥专业服务机构隐患排查、预防事故的技术支撑作用。

 

三、如何贯彻落实《五条规定(试行)》

 

(一)确保三个覆盖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评价与检测机构要明确宣贯工作承办部门和负责人,细化分工方案,层层落实责任,推动宣贯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确保实现监管监察部门、机构和从业人员三个覆盖

(二)加强培训指导。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五条规定》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评价与检测机构在20156底前对其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轮训一遍,并将此作为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把《五条规定》的要求落实到评价与检测机构执业全过程,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专业技术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