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以下简称“五条规定”),着重从资质管理、公平竞争,诚信公开、执业规范、保障质量等五个方面进一步规范评价与检测机构从业行为,《五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第1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第22号令)的要求,都是有法可依的,违反了规定,就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条规定》只有211字,凸显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管的重点,便于机构负责人和全体从业人员牢记、警示、遵守。
二、主要条款内容和法律依据
第一条:必须按规定注册独立法人,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第1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第22号令)明确了机构必须在资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不得从事相应活动。同时,对租借、转包、非法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是,在日常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一些机构仍然不时触碰“红线”,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租借资质、非法挂靠、转包项目对机构的事故防范技术支撑作用打了折扣。因此,必须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掐断出租资格证书、非法挂靠这一利益链条、切断这一夺命绞索。
第二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公平竞争,严禁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严格规定,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方能开展服务,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和危化品企业作出强制性安全评价的规定,对安全设备、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石油开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明确要求必须检测检验,这既是法律赋予安全专业服务机构事故预防的重要职能,同样是沉甸甸的责任和艰巨任务。同时,法律还强调机构要对作出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公平、公开、公正开展活动,公平竞争,如实反映安全事项。
据群众反映,在一些地区仍然有个别机构为经济利益,假借、冒用政府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社团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其有偿服务,企业和基层对此意见很大,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却给安全专业服务工作带来恶劣影响。为规范安全专业服务市场秩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