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
来源: | 作者:港欣环保 | 发布时间: 2021-04-09 | 3318 次浏览 | 分享到:

<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以及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199号)明确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向生产经营单位指定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以机构服务来代替政府监管、监察职能。同时,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推动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建立服务于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2013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379号),要求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类协会学会在20146月底前必须对其安全评价业务单独注册成立企业法人,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截止目前,涉及此类问题的单位绝大部分已完成了整改,个别单位正在按规定办理单独注册手续。

 

第三条:必须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在网上公开评价报告、检测项目等有关信息,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

建立健全机构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安全专业服务监督管理机制,有利于促进机构发挥隐患排查、事故预防的技术支撑作用。

一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这是专业服务机构赖以生存的根本,安全专业服务一项重要作用就是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安全检查作用,失去客观公正、失去诚信,机构就失去存在的意义。总局第12号令、总局第22号令明确要求机构必须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从工作实践来看,只有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机构才能使政府放心、企业接受、社会肯定,才能真正做大做强,向规模化、专业化健康发展。

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公开是最好的监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将推进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作为安全评价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提高评价报告质量、提高安全监管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从近几年实施情况来看,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要求,对专业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更是进一步加大对出具虚假证明机构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