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印发
来源: | 作者:港欣环保 | 发布时间: 2021-04-19 | 37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加 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县、乡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 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提升防治服务水平。完 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根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好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在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 的工作机制。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 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

()落实救助保障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 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 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